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73民初1879号原告:郭洋,男,汉族,1972年9月10日出生,住广东省开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礼军,广东真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开平金牌洁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开平市水口镇寺前四路195号。
法定代表人:简永。
原告郭洋与被告开平金牌洁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330413138.0)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7日立案。
原告郭洋因与被告开平金牌洁具有限公司达成庭外和解,于2016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郭洋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8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400元,由原告郭洋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