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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欧派科技有限公司与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米蒙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粤20民辖终624号
案件名称广东欧派科技有限公司与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米蒙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1-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东欧派科技有限公司,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米蒙电器有限公司,张德强,中山市韩乐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民辖终62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欧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办上佳市荔枝塘路22号三楼313号之六。

法定代表人:李健,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连燕,广东博导聚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广花三路366号。

法定代表人:姚良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佛山市顺德区米蒙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华口居委会昌宝东路14号二层I区。

法定代表人:张德强。

原审被告:张德强,男,1991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县。

原审被告:中山市韩乐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凤镇同乐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梁学义。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智湘,广东容桂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东欧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派科技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派家居公司)、原审被告佛山市顺德区米蒙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米蒙公司)、张德强、中山市韩乐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韩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16)粤2072民初594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欧派科技公司上诉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上诉人及原审被告米蒙公司的住所地均在佛山市顺德区,因此,本案应属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管辖。

上诉人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欧派家居公司以及原审被告米蒙公司、张德强、韩乐公司均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关于“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以及第二十一条第三款关于“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之规定,一审法院作为原审被告之一的韩乐公司住所地的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综上,上诉人欧派科技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原审裁定驳回其管辖权异议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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