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民初第93号原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安阳销售分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民防路2号。
负责人:陈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笑宇河南鼎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阳市三兴阳光煤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三环加油站。
住所地安阳市殷都区北外环东段路南。
负责人:李玉章,该加油站总经理。
被告:安阳市三兴阳光煤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安阳市龙安区乡文明大道申家岗路南。
法定代表人:李玉章,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安阳销售分公司因与被告安阳市三兴阳光煤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三环加油站、安阳市三兴阳光煤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本院于2016年8月4日立案。
原告于2016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安阳销售分公司自愿撤回起诉是其对其权利的依法处分,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安阳销售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04元,减半收取3002元,由原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安阳销售分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