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03民初2801号原告: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大浪街道华宁西路99号。
法定代表人:宋晓武,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方婉琳,广东海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魏托,广东海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荔湾区凯爵鞋业行,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站西路24号105铺。
法定代表人:高汉秀。
被告:广州市宏基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站西路24号。
法定代表人:苏智华。
委托代理人:梁燕珍,广东国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夏灯雄,广东国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荔湾区凯爵鞋业行、广州市宏基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