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111民初3934号原告:徐元铎,男,汉族,1978年1月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河南省邓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炳财,广东翰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白云区松洲有家便利店,住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松洲街增槎路10号首层。
经营者:叶文舒。
原告徐元铎与被告广州市白云区松洲有家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原告徐元铎于2021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变更本案的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共计10000元。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徐元铎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徐元铎负担。
原告徐元铎多交纳的受理费2275元,由本院予以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