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73民初1894号原告:陈志明,男,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委托代理人:潘文建,襄阳嘉琛知识产权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法定代表人:陆兆禧。
委托代理人:吴江,广东为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谢海阳,广东为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顺德区金雕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赵阳。
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举木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钟学俊。
原告陈志明与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被告佛山市顺德区金雕家具有限公司、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举木家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号:ZL201430337228.0、名称:茶几(SV1443))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9日立案。
原告陈志明于2016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举木家具有限公司的起诉,后原告于2016年12月2日又以与被告佛山市顺德区金雕家具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志明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志明撤诉。
案件受理费为1300元,减半收取为650元,由原告陈志明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