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民初957号原告:九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福建省南安市。
法定代表人:林孝发,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福建省南安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林孝发,该公司董事长。
以上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振川、林小燕,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市雨花台区瀚美佳洁具销售中心,经营地址在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
经营者:许和涛。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甜,江苏仁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冰涛,江苏仁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南京市雨花台区杰迪森卫浴销售中心,经营地址在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
经营者:张娟娟。
原告九牧集团有限公司、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市雨花台区瀚美佳洁具销售中心、南京市雨花台区杰迪森卫浴销售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日立案。
原告九牧集团有限公司、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28日以需调查新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九牧集团有限公司、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九牧集团有限公司、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九牧集团有限公司、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