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民初128号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淼,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罗玉婷,湖北兴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太和县团结路阿牛商店。
经营者:张运见,该店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太和县团结路阿牛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20日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75元,减半收取计为587.5元,由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