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8知民初4号 原告: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化龙镇石化公路2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70197284B。
法定代表人:沈汉标,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双桥区合顺厨卫用品商店,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车站路爱之家建材城院内北展一区1号“合顺厨卫”。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802MA0BXDUB3M。
经营者:郑学民,个体经营者。
原告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双桥区合顺厨卫用品商店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立案。
原告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计150.00元,由原告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