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1民初6184号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市西城区南新华街25号。
法定代表人:王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黎,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南开区正源豪文化用品销售中心,住所天津市南开区密云路与黄河道交口北方城一区2-114内A区。
经营者:陈小英。
被告:天津万隆大胡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红桥区锅店街金店胡同。
法定代表人:高振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金一,男,万隆大胡同置业有限公司职工。
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天津市南开区正源豪文化用品销售中心、天津万隆大胡同置业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9日立案。
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