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民终164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小平。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流行美时尚商业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珠路***号。
法定代表人:赖建雄,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晓东,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文莉,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陈小平因与被上诉人广州流行美时尚商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流行美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02民初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审理本案期间,上诉人陈小平以其与被上诉人流行美公司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陈小平申请撤回上诉,是其对自己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人利益,故对其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小平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12.5元,由陈小平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