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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永辉与佛山市完美轩家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1250号
案件名称盛永辉与佛山市完美轩家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2-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盛永辉,佛山市完美轩家具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文书内容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1250号原告:盛永辉,男,1985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秀平,广东千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完美轩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镇沙头石江苏石村德兴里15号。

法定代表人:陈惠元,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强,广东信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骏鹏,广东信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盛永辉诉被告佛山市完美轩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完美轩家具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盛永辉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钱秀平,被告完美轩家具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惠元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强、王骏鹏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盛永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1、完美轩家具公司停止侵犯盛永辉“茶几(FC1388)”外观设计专利权,包括:停止销售(天猫网络销售)、许诺销售被控侵权产品,销毁侵权产品及宣传资料;

2、完美轩家具公司赔偿盛永辉经济损失及盛永辉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10万元;

3、完美轩家具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盛永辉是“茶几(FC1388)”外观设计专利(专利号为ZL20133062××××.6)的专利权人,该专利于2013年12月14日申请,并于2014年5月14日获得授权。

盛永辉以普通消费者身份在完美轩家具公司天猫店购买被控侵权产品,并申请佛山市珠江公证处进行证据保全。

经对比后发现,被控侵权产品与外观设计专利的产品类别相同,被控侵权产品与盛永辉的外观设计专利的主视图、立体图及左右视图均极其近似。

根据外观的综合判断原则及以普通消费者作为对象的判断标准,被控侵权产品外观与盛永辉的专利外观极其近似,构成了对盛永辉专利的侵权,故诉至法院。

被告完美轩家具公司答辩称:完美轩家具公司在盛永辉申请专利前已经销售了与本案被控侵权产品相同的产品,完美轩家具公司销售的产品属于现有设计,涉案专利已丧失新颖性,属于无效专利。

完美轩家具公司并未侵犯盛永辉专利权,请求法院驳回盛永辉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盛永辉提交了10份证据:证据1,盛永辉身份证复印件,证明盛永辉的诉讼主体资格;

证据2,完美轩家具公司的工商机读档案材料,证明完美轩家具公司的诉讼主体资格;

证据3,ZL20133062××××.6外观专利证书,证明盛永辉专利的合法性;

证据4,专利年费缴费收据,证明盛永辉专利的有效性;

证据5,专利权评价报告,证明盛永辉专利的稳定性;

证据6,盛永辉与乐私家居旗舰店的旺旺聊天记录,证明盛永辉购买被控侵权产品的过程;

证据7,盛永辉购买被控侵权产品的收据,证明被控侵权产品来源;

证据8,(2015)粤佛珠江第2077号公证书,证明盛永辉的证据保全行为及取证的合法性;

证据9,网上付款记录及完美轩家具公司被控侵权产品网上销售记录,证明完美轩家具公司的网络销售行为及侵权情节;

证据10,商标信息查询记录,证明被控侵权产品商标系完美轩家具公司所有。

完美轩家具公司的质证意见是:对证据1、2予以确认。

对证据3真实性、合法性予以确认,对其证明内容不予确认,因为完美轩家具公司在盛永辉的涉案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公开销售与本案被控侵权产品相同的产品,该涉案专利已丧失新颖性,属于无效专利。

对证据4予以确认。

对证据5真实性予以确认,对其证明内容不予确认。

对证据6不予确认。

对证据7真实性予以确认。

对证据8真实性予以确认,对其证明内容不予确认。

对证据9、10予以确认。

完美轩家具公司提交了2组证据:证据1,编号为448986479457160的订单记录及图片,证明完美轩家具公司销售与本案被控侵权产品相同的产品时间早于盛永辉申请专利时间,盛永辉的涉案专利已属于公知技术;

证据2,(2015)粤佛南海第39730号公证书,证明证据保全行为及取证的合法性。

盛永辉的质证意见是:对2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予确认,即使完美轩家具公司进行了公证,只能证明其对网页公证的行为是真实的,但网页内容存在后台修改可能性。

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在本院认为部分予以评述。

经审理查明:盛永辉于2013年12月1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茶几(FC1388)”外观设计专利,2014年5月14日获得授权公告,专利号为ZL20133062××××.6,最近一次专利年费缴纳日期为2015年2月10日。

该外观设计产品的用途:本外观设计产品用于家具。

设计要点为产品的形状和结构。

最能表明该外观设计设计要点的图片或照片为主视图。

国家知识产权局2014年11月17日出具的《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的结论是ZL20133062××××.6“茶几(FC1388)”全部外观设计未发现存在不符合授予专利权条件的缺陷。

2015年4月10日,盛永辉向广东省佛山市珠江公证处申请网页证据保全,该公证处出具了(2015)粤佛珠江第2077号《公证书》,证实完美轩家具公司在阿里巴巴网站上宣传销售被控侵权产品茶几。

盛永辉认为完美轩家具公司销售、许诺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侵犯了其专利权,遂诉至法院。

在庭审中,双方就涉案专利外观设计和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进行了对比,盛永辉认为,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包括主视图、立体图、左视图,属于产品形状的外观设计。

从主视图和立体图看,涉案专利由几面、支撑部位、底面和支撑架四部分组成。

几面为平整的扁长方体形。

支撑部位由左右不相连的两部分组成;

左侧部分呈近似细长方体形,右侧部分为扁长方体形,其左半部分设有抽拉抽屉。

底面为平整的扁长方体形,其长宽高与几面几乎相同。

支撑架部位整体为近似扁长方形,其长度和宽度略小于底面的长度和宽度,区别仅在于被控侵权产品底面有支撑架。

被控侵权产品外观与涉案专利外观图片构成近似,整体上看并无实质性差异。

完美轩家具公司亦认为被控侵权产品与原告专利构成近似。

完美轩家具公司确认其存在销售、许诺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但提出现有设计抗辩,并提交专利申请日前网上销售产品图片佐证。

将完美轩家具公司提交的产品图片与被控侵权产品进行比对,完美轩家具公司认为图片显示产品外观设计与被控侵权产品外观设计相同,均为上中下三层,上层和下层为白色,中间为褐色,中间分为三部分,左边是较小的支撑位,中间右边有两个抽屉形状。

盛永辉亦认为二者仅底座不一致,其他部分构成相似。

完美轩家具公司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交调查证据申请书,申请本院调查完美轩家具公司在天猫网店销售的后台数据是否可以修改事宜。

为查明案情,本院于2016年5月17日致函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请其协助提供以下证据材料:一、掌柜名称为“乐私家居旗舰店”的网店经营者的主体身份资料以及注册时间;

二、订单编号为452648477484213和订单编号为448986479457160的两个订单的交易详情及交易快照。

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24日函复本院。

该说明函显示,掌柜名称为“乐私家居旗舰店”的网店经营者为佛山市完美轩家具有限公司。

编号为452648477484213的订单创建于2013年11月10日,支付完成时间为2013年11月11日。

网名为“rui517021773”的买家于乐私家居旗舰店购买名为“【天猫预售】时尚简约茶几烤漆茶几带抽屉茶几小户型茶几”的商品1件,该笔订单状态显示交易成功。

编号为448986479457160的订单创建于2013年11月3日,支付完成时间为2013年11月11日。

网名为“喵喵咪咪mm”的买家于乐私家居旗舰店购买名为“【天猫预售】时尚简约茶几烤漆茶几带抽屉茶几小户型茶几『448986479467160』”的商品1件,该笔订单状态显示交易成功。

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说明:“买家在拍下宝贝时,都会生成交易快照,以记录当时拍下的基本信息,如果卖家在对这件宝贝进行编辑修改,都不会影响该笔交易的信息。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完美轩家具公司主张的现有设计抗辩是否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盛永辉是“茶几(FC1388)”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其享有的专利权受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被控侵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或者设计属于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

法释[2009]2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被诉侵权设计与一个现有设计相同或者无实质性差异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人实施的设计属于专利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现有设计。

”“茶几(FC1388)”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日是2013年12月14日,而完美轩家具公司提交的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公证处(2015)粤佛南海第39730号《公证书》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给本院的调查回函均证明,完美轩家具公司2013年11月3日在淘宝网上销售了一个订单编号为448986479457160的茶几,2013年11月10日在淘宝网上销售了一个订单编号为452648477484213的茶几,该两个茶几款式相同,其外观设计在盛永辉“茶几(FC1388)”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日之前已经公开,属于现有设计。

经比对被控侵权产品与现有设计,被控侵权产品从上至下主要分为三部分:台面部分、储物部分、底面部分;

三部分上下一体,组成整个茶几。

台面为长方形;

底面为长方形;

储物部分中间和右边设有储物抽屉,左侧靠近中间部分设有中空。

现有设计茶几从上至下也分为三部分:台面部分、储物部分、底面部分;

三部分上下一体,组成整个茶几。

台面为长方形;

底面为长方形;

储物部分中间和右边设有储物抽屉,左侧靠近中间部分设有中空。

被控侵权产品与现有设计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实质性差异,故应当认定被控侵权产品属于现有设计,并未侵犯盛永辉“茶几(FC1388)”外观设计专利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盛永辉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原告盛永辉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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