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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厨之道环保高科有限公司与重庆市创新油烟净化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最高法民申3028号
案件名称深圳厨之道环保高科有限公司与重庆市创新油烟净化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其他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2-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厨之道环保高科有限公司,重庆市创新油烟净化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最高法民申302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深圳厨之道环保高科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白坭坑社区麻布路2-1号宝盛工业区B区**栋*楼*座。

法定代表人:王新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端志,男,该公司股东。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重庆市创新油烟净化设备有限公司。

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塔街道紫薇路***号新城丽园裙楼幢-1-专卖7。

法定代表人:王小华,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深圳厨之道环保高科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重庆市创新油烟净化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16)渝民终3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深圳厨之道环保高科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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