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73民初1107-1114号原告:江门市宇辉西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
法定代表人:曹兆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冯剑明、宁兵兵,均为广州嘉权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江门市宇鼎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
法定代表人:陈杰堂,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丹丹,广东圭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门市宇辉西厨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江门市宇鼎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八案,本院于2016年7月12日立案。
原告江门市宇辉西厨设备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门市宇辉西厨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每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150元及每案案件财产保全费1520元,均由原告江门市宇辉西厨设备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