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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威哈尔滨啤酒有限公司与哈尔滨雪影啤酒有限公司、湖北津江啤酒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湘0103民初5197号
案件名称百威哈尔滨啤酒有限公司与哈尔滨雪影啤酒有限公司、湖北津江啤酒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百威哈尔滨啤酒有限公司;哈尔滨雪影啤酒有限公司;湖北津江啤酒有限公司;长沙市雨花区芊艺烟酒经营部;黄友良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文书内容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03民初5197号原告:百威哈尔滨啤酒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哈啤路9号。

法定代表人:王仁荣。

委托诉讼代理人:回亮,上海嘉之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哈尔滨雪影啤酒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经开区南岗集中区长江路368号2607室。

法定代表人:黄友良。

被告:湖北津江啤酒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州市江陵县郝穴镇江陵大道(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付友云。

被告:长沙市雨花区芊艺烟酒经营部,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1红星糖酒副食批发市场5栋68号。

经营者:于小雪,女,1990年10月12日出生,侗族,住湖南省沅江市。

被告:黄友良,男,1966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县。

原告百威哈尔滨啤酒有限公司与被告哈尔滨雪影啤酒有限公司、湖北津江啤酒有限公司、长沙市雨花区芊艺烟酒经营部、黄友良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4日立案,原告百威哈尔滨啤酒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百威哈尔滨啤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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