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03民初5197号原告:百威哈尔滨啤酒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哈啤路9号。
法定代表人:王仁荣。
委托诉讼代理人:回亮,上海嘉之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哈尔滨雪影啤酒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经开区南岗集中区长江路368号2607室。
法定代表人:黄友良。
被告:湖北津江啤酒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州市江陵县郝穴镇江陵大道(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付友云。
被告:长沙市雨花区芊艺烟酒经营部,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1红星糖酒副食批发市场5栋68号。
经营者:于小雪,女,1990年10月12日出生,侗族,住湖南省沅江市。
被告:黄友良,男,1966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县。
原告百威哈尔滨啤酒有限公司与被告哈尔滨雪影啤酒有限公司、湖北津江啤酒有限公司、长沙市雨花区芊艺烟酒经营部、黄友良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4日立案,原告百威哈尔滨啤酒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百威哈尔滨啤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