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民初325号原告:上海佩纳沙士吉打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朱家角镇沪青平公路6098号。
法定代表人:JurgenBialek,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国南,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名涛,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市新华起重工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新吴区梅村锡达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王志俊,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祖良,无锡市大为专利商标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原告上海佩纳沙士吉打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无锡市新华起重工具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7日立案,原告上海佩纳沙士吉打机械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佩纳沙士吉打机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佩纳沙士吉打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上海佩纳沙士吉打机械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