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281民初5895号原告:上海深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长宁路1133号T1办公楼35层3506室。
法定代表人:于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仇剑飞,男,1987年08月0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江阴市。
原告上海深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仇剑飞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8日立案。
上海深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
原告上海深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深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上海深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由上海深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