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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与陈丽梅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大民四终字第3号
案件名称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与陈丽梅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1-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陈丽梅,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四终字第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丽梅,大连市甘井子区泡崖街道丽杰商店业主。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河南南路33号24楼。

法定代表人胡书刚,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衣维成,辽宁海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原审被告)陈丽梅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上诉人陈丽梅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陈丽梅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陈丽梅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225元,减半收取113元,由上诉人(原审被告)陈丽梅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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