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南法知民初字第16号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
法定代表人:商建农,该协会会长。
委托代理人:欧水平、盛逵,广东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曾惠。
委托代理人:朱千骞。
被告:广州市合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谭浩成。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诉被告曾惠(系广州市番禺区大石林和茶业的个体经营者)、广州市合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无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