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成知民初字第570号原告李文才,男,汉族,1964年7月1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芸,四川力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军,四川力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射洪坤泰环卫设施有限公司。
住所地:四川省射洪县。
法定代表人梅成云,总经理。
本院在受理原告李文才与被告射洪坤泰环卫设施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1月24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对被告及第三人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文才撤回对被告射洪坤泰环卫设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文才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