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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沪铁刑初字第13号
案件名称杜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上海铁路运输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1-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杜某某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沪铁刑初字第13号公诉机关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

被告人杜某某。

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以沪铁检刑诉(2014)1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4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按照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决定,本院于2015年1月4日受理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检察员刘晓光、被告人杜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19日,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稽查总队在本市松江区明中路XXX弄XXX号一处别墅内查获待销售的标有“SAMSONITE”、“AMERICANTOURISTER”注册商标的箱包830只,并将被告人杜某某带回调查。

次日,该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经查,叶沪(另案处理)为非法牟利,租赁上述民宅并让被告人杜某某在该民宅内为其经营销售各种箱包的淘宝网店并代为发货。

同时,被告人杜某某亦通过其自有的淘宝网店“旅行空间”销售由叶沪、孙叶芳(另案处理)提供的假冒注册商标的箱包。

经商标权利人鉴定,上述被查获的830只箱包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其中能够查清标价的箱包812只,涉及的非法经营数额为人民币42万余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自愿认罪,并有举报书、鉴定书、案件移送意见书,上海市公安局城市轨道交通分局出具的到案经过、搜查录像、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刑事影印件、工作情况、情况说明、杜某某查获假冒箱包价格计算,证人许某某、盛某某、周某某、张甲、沈某某、金某某、任某某、曾某某、张乙、朱某某、钟某某的证言及周某某、任某某、曾某某的辨认笔录,相关商标权利人提供和出具的《证明》、《商标注册证》、《核准续展注册证明》、《注册商标变更证明》、《鉴定书》、新秀丽产品经销合同、关于新秀丽箱包的产品保修章及发货物料的情况说明等,网页截图,调取证据清单,印章印文,上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书,库存状况、库存盘点、退货清单、上海市房屋租赁合同、上海市松江区明中路XXX弄XXX号简图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违反国家商标管理法规,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待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杜某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

被告人杜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为严肃国法,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护知识产权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杜某某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认罪悔罪态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杜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3月19日起至2015年2月2日止)。

(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查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作案工具印章、商标标识等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朱弘煜二〇一五年一月九日书 记 员  李 琳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

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巨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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