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侯民知初字第13号原告吉利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路南吉利大道。
法定代表人李书福,董事局主席。
委托代理人王少成,浙江天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谢尔春,女,汉族,1970年8月24日出生,住成都市锦江区。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吉利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谢尔春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吉利集团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缴纳诉讼费用。
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