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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克玉假冒注册商标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枣刑执字第262号
案件名称梁克玉假冒注册商标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变更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1-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梁克玉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枣刑执字第262号罪犯梁克玉,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

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三年六月四日作出(2013)峄刑初字第5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梁克玉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十万元(刑期自2012年7月28日至2015年7月27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4年12月2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报称,罪犯梁克玉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被监狱记功奖励1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

经审理查明,罪犯梁克玉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一贯遵守监规监纪,认真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并能够完成劳动任务。

自入监以来至2014年11月间,被监狱记功奖励1次,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梁克玉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记功奖励的罪犯奖惩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罪犯梁克玉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梁克玉减去余刑释放。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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