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知民初字第84号原告:曹园珍,经商。
被告:楼国强,经商。
本院在审理原告曹园珍与被告楼国强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曹园珍于2015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园珍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曹园珍负担。
浙江省义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知民初字第84号原告:曹园珍,经商。
被告:楼国强,经商。
本院在审理原告曹园珍与被告楼国强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曹园珍于2015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园珍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曹园珍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