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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联运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黄浦民三(知)初字第9号
案件名称上海市联运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1-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已隐藏

案由

案由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浦民三(知)初字第9号原告磊若软件公司(RhinoSoftware,Lnc.),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威斯康辛州海伦威尔贝克敦西路XXX号(W2693BakertownRoad,Helenville,WI53137,USA)。

法定代表人MarkPerterson,磊若软件公司总裁。

委托代理人沈琲,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唐佳弟,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联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沈国兴。

本院在审理原告磊若软件公司(RhinoSoftware,Lnc.)与被告上海市联运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以需进一步调查取证为由申请撤诉,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磊若软件公司(RhinoSoftware,Lnc.)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磊若软件公司(RhinoSoftware,Lnc.)负担(已缴)。

审 判 长  戚继敏审 判 员  严 骏人民陪审员  刘美琳二〇一五年一月九日书 记 员  王丽芝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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