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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巨立电梯有限公司与郑州巨立电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昆知民初字第0004号
案件名称苏州巨立电梯有限公司与郑州巨立电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昆山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1-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苏州巨立电梯有限公司,郑州巨立电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昆知民初字第0004号原告苏州巨立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巴城镇正仪工商区312国道北侧,组织机构代码73573644-9。

法定代表人张和滨,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同刚,江苏嘉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昀,江苏嘉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郑州巨立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东风路东段11号10层1018号,组织机构代码56510196-8。

法定代表人白峰,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程鹏,河南银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苏州巨立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巨立电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

审理中原告于2015年1月20日向本院递交了书面撤回诉讼申请书。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修正)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巨立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苏州巨立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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