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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夏、漯河市郾城区爱苏日用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豫11知民初265号
案件名称欧夏、漯河市郾城区爱苏日用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欧夏;漯河市郾城区爱苏日用百货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1知民初265号申请人:欧夏,男,1968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罗定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泽文,河南德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漯河市郾城区爱苏日用百货店,住所地: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崂山路双兴名苑1栋3单元302号。

经营者:牛凯强,男,汉族,1990年10月7日出生,住河南省西平县。

欧夏与漯河市郾城区爱苏日用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申请人欧夏于2021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漯河市郾城区爱苏日用百货店采取保全措施,申请查封、冻结其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80000元或者其它同等价值的财产,并交纳了财产保全费。

本院经审查认为,欧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漯河市郾城区爱苏日用百货店、牛凯强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80000元或者其它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820元,由欧夏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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