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浙温知民初字第157号原告温州安众锁业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邵文武。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XX宝。
被告陈建平,经营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学院西路238号五金城43-44号。
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昊悍制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谭见祥。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谢志标。
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州安众锁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建平、佛山市顺德区昊悍制锁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温州安众锁业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温州安众锁业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没有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温州安众锁业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800元,依法减半收取2900元,由温州安众锁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