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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安众锁业科技有限公司、陈建平与陈建平、佛山市顺德区昊悍制锁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浙温知民初字第157号
案件名称温州安众锁业科技有限公司、陈建平与陈建平、佛山市顺德区昊悍制锁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2-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温州安众锁业科技有限公司,陈建平,佛山市顺德区昊悍制锁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浙温知民初字第157号原告温州安众锁业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邵文武。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XX宝。

被告陈建平,经营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学院西路238号五金城43-44号。

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昊悍制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谭见祥。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谢志标。

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州安众锁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建平、佛山市顺德区昊悍制锁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温州安众锁业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温州安众锁业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没有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温州安众锁业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800元,依法减半收取2900元,由温州安众锁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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