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知民初字第304号原告沈志军,男,汉族,1967年7月1日出生,住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
委托代理人王芸,四川力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军,四川力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金花(系成都市金牛区源源婚庆用品经营部经营者)。
经营地址:四川省成都市荷花池市场东一区*楼*排**号。
本院受理原告沈志军与被告张金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在案件受理费缴纳前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规定的��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沈志军撤回对被告张金花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