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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瑞吉思科技有限公司与黄贤文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粤高法立民终字第179号
案件名称深圳市瑞吉思科技有限公司与黄贤文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2-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市瑞吉思科技有限公司,黄贤文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高法立民终字第17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瑞吉思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刘印,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贤文,男,汉族。

住广西壮族自治区。

委托代理人:彭安意,广东怀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深圳市瑞吉思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瑞吉思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黄贤文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33009××××.6)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深中法知民初字第73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为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瑞吉思公司的住所地在广东省,因此,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瑞吉思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驳回瑞吉思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瑞吉思公司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并将本案移送到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主要事实和理由:瑞吉思公司的住所地虽在广东省深圳市,但黄贤文没有证据证明瑞吉思公司生产或销售了被控侵权产品,被指控的网站上亦无被控侵权产品的信息,故原审法院将瑞吉思公司列为被告错误,原审法院认定被告住所地位于广东省深圳市亦不成立。

如果黄贤文认为阿里巴巴网站构成侵权,应向阿里巴巴所在地的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被上诉人黄贤文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瑞吉思公司的住所地在广东省深圳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且是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辖区内第一审专利纠纷案件的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拥有管辖权。

至于黄贤文提交的证据是否足以证明瑞吉思公司实施了涉嫌专利侵权行为,瑞吉思公司是否为适格被告属于实体审理的范畴,本案在管辖权异议程序审查阶段不作审查。

综上所述,瑞吉思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原审裁定驳回瑞吉思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邵静红代理审判员  符 容代理审判员  吴 利二〇一五年二月二日书 记 员  耿丽丽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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