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中民五初字第00031号原告中山凯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区起湾北道142号。
法定代表人梁配辉,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贾建明,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唐雪榕,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寿九,系长沙市雨花区湖南高桥大市场捌捌捌批发部经营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山凯中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寿九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山凯中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刘寿九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山凯中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凯中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刘寿九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中山凯中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闵俊伟代理审判员 程 婧代理审判员 潘 威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书 记 员 彭 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