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越法知民初字第108号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
法定代表人:翁荣金,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朱江,广东瑞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镇彬,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何福强(系广州市越秀区福好服装店经营者),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经营场所地址:广州市越秀区高第街。
本院在审理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诉被告何福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26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40元,由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负担(已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