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书(2015)黔六中刑三终字第48号原公诉机关贵州省盘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某,男,1971年3月2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洞口县人,小学文化,个体工商者。
因本案于2014年11月1日被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狮山派出所民警抓获,同年11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9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贵州省盘县看守所。
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审理贵州省盘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于2015年2月10日作出(2015)黔盘刑初字第14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交);
查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由扣押机关予以没收。
被告人王某某不服,以归案后如实交代全部犯罪事实,犯罪未遂,积极缴纳罚金,应改判缓刑为由,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部分事实不清。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2015)黔盘刑初字第140号刑事判决;
发回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