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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与汉中市汉台区大富华烟酒副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陕07知民初39号
案件名称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与汉中市汉台区大富华烟酒副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汉中市汉台区大富华烟酒副食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7知民初39号原告: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

住所地:四川省绵竹市法定代表人:乔天明,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陕西泽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菲,陕西泽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汉中市汉台区大富华烟酒副食店。

住址: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经营者:李克超。

原告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与被告汉中市汉台区大富华烟酒副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7日立案,原告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以其与汉中市汉台区大富华烟酒副食店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负担,由其持据到本院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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