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206号原告:杨锡奇。
被告:严志勇。
被告:河源市鸿铭厨房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严志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锡奇诉被告严志勇、被告河源市鸿铭厨房设备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一案中,原告杨锡奇于2015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锡奇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杨锡奇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