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GUCCIOGUCCIS.P.A与温州市华安光学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温瓯知初字第4号
案件名称GUCCIOGUCCIS.P.A与温州市华安光学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4-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GUCCIOGUCCIS.P.A,温州市华安光学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温瓯知初字第4号原告GUCCIOGUCCIS.P.A(中文译名:古乔古希股份公司),住所地意大利共和国佛罗伦萨省佛罗伦萨市都纳波尼大街73/R号(VIADEITORNABUONI73/R,CAP50123FLORENCE,ITALY)。

法定代表人LeDivelecLemmiMicaela(莱·迪维莱克·莱米·米卡埃拉),该公司董事会主席。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任庆亮,上海天安涌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徐则,上海天安涌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州市华安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梧田街道北村村环山北路19弄10号。

法定代表人XX。

原告GUCCIOGUCCIS.P.A(以下简称古乔古希公司)为与被告温州市华安光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安光学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于2015年3月1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当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并当庭宣告判决。

原告古乔古希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徐则,被告华安光学公司法定代表人XX到庭参加诉讼。

原告古乔古希公司起诉称:其拥有的“GUCCI”品牌创立于二十世纪二十年代初,已有近百年的历史,作为全球现今最大的奢侈品牌之一,GUCCI公司的产品目前覆盖了皮革制品、鞋、服装等众多类别,在中国及世界各国都享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声誉度,其公司所拥有的“GUCCI”、“GG”图形系列商标在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就先后在中国注册,受中国法律保护,并通过大量、长期使用,上述商标在中国获得了巨大成功,1999年被国家工商总局列入“全国重点保护商标目录”。

2013年6月,温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瓯海分局查获并扣押华安光学公司生产的涉嫌侵犯其注册商标的标有“GUCCI”标识2282副眼镜,华安光学公司的上述行为严重侵犯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且华安光学公司对其品牌形象及在国内外的良好商誉造成了严重影响,给其带来了不可弥补的损失。

故请求判令华安光学公司:一、立即停止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庭审中明确为侵犯其核定使用在第9类的“GUCCI”注册商标专用权;

二、赔偿其经济损失50万元;

三、在《温州日报》上公开登报致歉消除影响,刊登面积不小于24cm×12.5cm。

原告古乔古希公司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1.第178083号、第177033号、第528584号商标注册证明,以证明古乔古希公司拥有“GUCCI”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事实;

2.温瓯商娄扣字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场所、设施、财务)清单、工商查扣侵权产品照片等复印件,以证明华安光学公司侵权的事实;

3.温瓯工商处(2013)31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以证明华安光学公司因侵权被行政处罚的事实;

4.(2012)京方圆内经证字第32077号公证书、(2012)京方圆内经证字第32076号公证书、文献查询证明、中国口岸年鉴摘录、网页打印件(GUCCI品牌介绍、GUCCI与产品活动、GUCCI与社会公益、广告)、GUCCI直营店手册,以证明古乔古希公司GUCCI品牌具有极高知名度的事实;

5.上海市律师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律师费统计、银行汇款凭证、交通费用、住宿费用等票据一组,以证明古乔古希公司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情况。

被告华安光学公司答辩称:其没有侵犯古乔古希公司的商标权。

其已于2013年10月停产,且没有被温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瓯海分局行政处罚过,也没有生产标有“GUCCI”标识眼镜,古乔古希公司的诉讼存在恶意行为,其不承担侵权责任。

古乔古希公司请求的50万元经济损失和登报致歉消除影响没有依据。

被告华安光学公司没有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证据。

在举证期限内,古乔古希公司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要求向温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瓯海分局(现更名为温州市瓯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瓯海市场监督分局)调取华安光学公司于2013年6月因侵犯古乔古希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被查处时的相关侵权资料以及案件卷宗(包括但不限于):1、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2、(场所、设施、财务)清单;

3、被查处的货物实样或照片等相关侵权材料;

4、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于2015年4月6日收到后,于2015年4月9日前往瓯海市场监督分局调查,未发现古乔古希公司要求调取的证据,并于2015年4月13日向瓯海市场监督分局发函要求调取相关材料:证据6.市场监督局于2015年4月17日向本院出具一份回复函及温瓯工商处(2013)31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一份,内容为:温瓯工商处(2013)31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为温州融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华安光学公司2013年6月以来无被该局查处的相关侵权案件;

在2015年4月24日上午庭审中,古乔古希公司要求本院向瓯海市场监督分局所属的娄桥管理所补充调查相关事实,本院当即前往该所,在该所未发现与华安光学公司有关的材料及实物,瓯海市场监督分局于同日出具:证据7.回复函一份,内容为:温瓯工商处(2013)31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为温州融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华安光学公司2013年6月以来无被该局查处的相关侵权案件,该局也没有作出对华安光学公司商标侵权行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相关的行政强制措施的文书、清单,也没有扣押华安光学公司的侵权物品、拍摄照片及相关材料;

经庭审质证,本院对上述证据认定如下:对古乔古希公司提供的证据,华安光学公司认为证据1、4、5,自己不清楚,故真实性无法确认;

证据2、3是不真实的,其从未收到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也没有被工商行政部门查扣侵权产品和被行政处罚的情况。

本院认为证据1中的第528584号商标注册证明,古乔古希公司提供了原件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予以认定;

对证据1中的第178083号商标注册证明、第177033号商标注册证明,古乔古希公司并未在本案中作侵权指控,故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同理证据4因古乔古希公司仅指控华安光学公司在同类商品上生产被控涉嫌侵权产品,其知名度的大小亦与本案无关联性,故对上述证据不予认定;

证据2、3因古乔古希公司未提供相应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相关的行政强制措施的文书、清单、照片原件及被控侵权产品实物,经本院向工商部门调查亦无法确认,故上述证据不能认定;

证据5因古乔古希公司指控华安光学公司侵权的证据不能确认,故无需在本案作出认定。

证据6、7系本院向瓯海市场监督分局调取相关材料后,瓯海市场监督分局的回函及附件,双方当事人对其真实性没有异议,本院认为上述证据与华安光学公司是否涉嫌侵权有关联,本院予以认定。

经审理本院认定,古乔古希公司于1974年11月15日在意大利共和国佛罗伦萨省成立,其持有“”商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获得注册,注册号为第528584号,核定使用在第9类的眼镜、太阳眼镜、眼镜和太阳眼镜镜架,有效期至2020年9月9日。

华安光学公司成立于2010年3月11日,经营范围为制造、加工、销售眼镜(不含隐形眼镜)及眼镜配件,注册资本为50万元。

至2015年4月24日止,未发现华安光学公司有生产和销售古乔古希公司指控的侵权产品。

本院认为,本案是古乔古希公司基于商标侵权提起的诉讼,本院作为侵权行为地法院和被告住所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

被控侵权行为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故本案纠纷的解决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古乔古希公司对第528584号“”注册商标享有商标专用权,应受中国法律保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01年修正)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被告只有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生产或销售了与古乔古希公司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侵犯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时,才构成对古乔古希公司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但是古乔古希公司没有提供能证明华安光学公司自2013年6月以来侵犯古乔古希公司注册商标并被工商行政部门查处事实的证据。

故古乔古希公司指控华安光学公司侵犯其商标专用权的事实不成立,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GUCCIOGUCCIS.P.A(古乔古希股份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8800元,由原告GUCCIOGUCCIS.P.A(古乔古希股份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GUCCIOGUCCIS.P.A(古乔古希股份公司)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被告温州市华安光学有限公司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周 虹代理审判员  胡艳丽人民陪审员  金 耘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小洁附告:判决适用的法律条文及当事人应知的相关事项一、判决适用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二、当事人应知的相关事项1.上诉人应按一审案件受理费标准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在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到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或通过农业银行电汇至浙江省温州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户,开户银行:农行温州市分行,帐号:192999010400031950013。

2.当事人一般应自案件裁判文书生效后10日内向人民法院领取裁判文书生效通知书。

3.需要退还诉讼费用的,当事人应在裁判文书生效后15日内来院办理诉讼费用退费手续。

4.根据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当事人必须履行。

被执行人未按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按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5.当事人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后的二年内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逾期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执行。

6.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