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一法知民初字第94号原告: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坪山新区坑梓街道锦绣东路22号,。
法定代表人:曾浩,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崔云科,广东正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火炬开发区力锋电脑商行,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康怡路*号首层V52商铺。
经营者:李韶坚。
被告:李韶坚,男,1982年11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登记地广东省英德市,现住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
在本院审理原告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火炬开发区力锋电脑商行、李韶坚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自由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该款原告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付),由原告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