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南京路鼎搅拌桩特种技术有限公司与浙江大舜公路建设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浙绍知初字第112-1号
案件名称南京路鼎搅拌桩特种技术有限公司与浙江大舜公路建设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4-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南京路鼎搅拌桩特种技术有限公司,浙江大舜公路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绍知初字第112-1号原告:南京路鼎搅拌桩特种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储海岩。

被告:浙江大舜公路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项金耀。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路鼎搅拌桩特种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大舜公路建设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其对自身享有的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路鼎搅拌桩特种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依法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南京路鼎搅拌桩特种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