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惠城法民三初字第168号原告深圳市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坪山新区坑梓街道锦绣东路22号。
法定代表人曾浩,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恩泽,系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一被告李万伟,系惠州市惠城区京岛家用电器店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者。
第二被告易和平,系惠州市惠城区京岛家用电器店营业执照实际的经营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第一被告李万伟、第二被告易和平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规定的时间、地点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规定的时间、地点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已减半),由原告深圳市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