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奉知初字第5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谢文坚(XIEWENJIAN),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谷伟,浙江几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郑计欣,浙江几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奉化市物美副食便利店。
住所地:奉化市。
经营者:邱建江。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奉化市物���副食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左红卫人民陪审员 徐恩琴人民陪审员 卓恺淮二〇一五年四月十日书 记 员 印丹妮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条文1、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