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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奉化市物美副食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甬奉知初字第5号
案件名称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奉化市物美副食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奉化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4-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奉化市物美副食便利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奉知初字第5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谢文坚(XIEWENJIAN),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谷伟,浙江几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郑计欣,浙江几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奉化市物美副食便利店。

住所地:奉化市。

经营者:邱建江。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奉化市物���副食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左红卫人民陪审员  徐恩琴人民陪审员  卓恺淮二〇一五年四月十日书 记 员  印丹妮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条文1、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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