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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与汇川区刘代秀副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黔03民初272号
案件名称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与汇川区刘代秀副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汇川区刘代秀副食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3民初272号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安东工业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7661952860。

法定代表人:许连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吉玉,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汇川区刘代秀副食店。

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鱼芽社区重庆路上坝组12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0303MA6DQ2A19W。

经营者:刘代秀。

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汇川区刘代秀副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立案。

本院审理中,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以其与被告汇川区刘代秀副食店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21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其申请撤诉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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