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立一民终字第0007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澳帝智能洁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林。
委托代理人XX,沈阳科威专利代理有限责任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科勒(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HERBERTV.KOHLERJR委托代理人孟锐,北京市铸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瑞红,北京市铸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蒋增福。
上诉人浙江澳帝智能洁具有限公司、原审被告蒋增福因与被上诉人科勒(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沈中民四初字第379-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其上诉称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蒋增福所售产品系其制造,故应将案件移送至制造地法院管辖。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据本案现有证据可将制造者指向本案上诉人浙江澳帝智能洁具有限公司,致于该产品是否确为本案上诉人所制造,须在本案的实体审理中加以确认,不属于本阶段审理范围。
故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