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知民初字第391号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方洪波,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许金周,广东双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五块石电子电器市场兴飞电器行。
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
经营者邓荣。
本院受理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五块石电子电器市场兴飞电器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于2015年4月7日向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送达了缴纳诉讼费通知书,告知其收到上述通知书后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在该期限内既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交缓交、免交案件受理费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