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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与余庆县正华副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黔03民初318号
案件名称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与余庆县正华副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余庆县正华副食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3民初318号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安东工业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7661952860。

法定代表人:许连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领,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洁,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余庆县正华副食店。

经营场所:贵州省遵义市余庆县子营街道他山路87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0329MA6DT40T68。

经营者:巴文凤。

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余庆县正华副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8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多交的25元,由其向本院申请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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