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288号原告:庄长明。
原告:广州汇通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广园东路1841号。
法定代表人:庄长明,总经理。
以上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周山清,梁毅,均为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广德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永福路45号广州永福国际汽车用品城A区。
法定代表人:陈德雄。
本院审理原告庄长明、广州汇通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广德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庄长明、广州汇通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庄长明、广州汇通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庄长明、广州汇通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广州广德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元900(已减半计算),由原告庄长明、广州汇通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