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甬知初字第374号原告: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红旗大街14号。
法定代表人:庞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罗龙江,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文华,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江东新达亿轴轴承有限公司。
经营地址: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沧海路874号G-2。
法定代表人:钟灵君,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与被告宁波江东新达亿轴轴承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