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潍知初字第155-2号原告:潍坊金亮机械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昌乐县经济开发区新昌路东3号(高速路口北300米路东)。
法定代表人:韩金亮,总经理。
被告:潍坊市慧博机械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望留街道办事处王家庄村(西二环路以东)。
法定代表人:李杰,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潍坊金亮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潍坊市慧博机械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被告潍坊市慧博机械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中止诉讼申请,认为其已就涉案实用新型专利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起无效宣告请求,现涉案实用新型专利权不稳定,申请中止本案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原告就涉案ZL201220450843.8号实用新型专利主张权利,本案需以涉案专利的法律状态为依据,现该专利已被提出宣告专利权无效请求,且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已受理该申请,为正确审理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