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三初字第91号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西南河路**号。
法定代表人:张书亮,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影,辽宁斐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春市新天地超市有限公司。
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大经路**号。
法定代表人:王东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斌,男,汉族,1982年3月3日出生,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长春市新天地超市有限公司乐园二店。
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乐园路与万福街交汇处门市房***号。
代表人:冯大维,经理。
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与长春市新天地超市有限公司、长春市新天地超市有限公司乐园二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自愿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