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73民初285号原告:东莞市邦晟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法定代表人:郭某1,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平,广东大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菲亚特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法定代表人:林某1,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在学,北京德和衡(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锋杰,北京德和衡(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莞市邦晟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菲亚特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东莞市邦晟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月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东莞市邦晟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市邦晟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为1150元,由原告东莞市邦晟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