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佛中法知民初字第423号原告何傲生,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公民身份号码×××6313。
委托代理人肖平安,北京科亿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告佛山市南海区肇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企业注册号440682000121406。
法定代表人何国兴。
委托代理人谭小涛,广东汇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贺红星,广东安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佛山市银正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中山。
法定代表人文家强。
委托代理人麦自强,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傲生诉被告佛山市南海区肇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第三人佛山市银正铝业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02027××××.5)纠纷一案过程中,何傲生于2015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何傲生申请撤回起诉,是依法对其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傲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证据保全费30元,合计1380元,由原告何傲生负担。